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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泄露患者病历,医院被判赔偿

2026-07-27 15:40 编辑:曾慧兰 来源: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典型案例——

   吕某某因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在某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期间,某电视台记者对其本人、母亲杨某及主治医师进行了询问,并拍摄了其病历。此后,该电视台在未征得吕某某及其医疗看护监护人汤某同意的情况下,在新闻频道播出题为“酒精惹祸,一男子喝酒喝出精神失常”的新闻,且在网站上传该节目视频。视频中未对吕某某、杨某的面部及吕某某的病历进行模糊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医疗期间的书面记录和文件(包括住院志、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材料)均包含患者个人信息,尤其是病历,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隐私信息,其管理者承担着保护患者隐私的重要责任。

   案涉精神卫生中心未经吕某某监护人汤某同意,向电视台记者提供了吕某某的病历。电视台未在“酒精惹祸,一男子喝酒喝出精神失常”的新闻中对病历进行模糊处理,进一步导致吕某某的社会评价被降低。综上,判令案涉精神卫生中心与电视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某栏目中发表致歉声明,为吕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选自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违反本法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024、1036、1226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3条,精神卫生法第4、77条,医师法第23、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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