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
法典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法治需求,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作出全面而详尽的规定,并明确侵权责任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与救济权,充分彰显了对人民权利的坚实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2026年5月,我们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此,我们选取若干涉及日常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带您走进这部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案例一:履职被罚款,这笔“冤枉钱”该谁承担?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因公司未及时续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下称“交强险”),张某某驾驶公司车辆执行送货任务途中,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以行政处罚。事后,公司负责人杨某告知张某某先行垫付罚款,承诺公司予以报销,出具相关证明。然而,张某某多次追偿无果,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偿还垫付款项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令公司偿还垫付款项,自张某某实际垫付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履职期间因单位过错导致个人垫付费用而引发的追偿纠纷,直接关系到广大货车司机、运输从业者的切身合法权益。投保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义务,而非劳动者的职责。运输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未按期续保导致车辆脱保违法,是罚款产生的根本原因。驾驶员张某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垫付罚款系遵从指示,并非自身责任。用人单位负有车辆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不得将自身过错产生的违法成本转嫁给劳动者,且在本案中公司已书面确认垫付事实,却一再推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劳动者追偿,清晰划定单位与劳动者的责任边界,守护了公平正义,为构建规范、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婚宴中途停电构成酒店服务瑕疵,应酌减服务费用
【基本案情】
朱某某在某餐饮酒店预订婚宴及婚庆服务,并支付定金。婚礼举办期间,酒店突发停电,应急照明、空调无法使用,仪式流程受到影响。经核算,扣除定金后朱某某尚欠餐饮酒店1.8万余元。后该餐饮酒店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某并通知朱某某。李某某起诉要求朱某某支付欠款、利息及双倍定金差额,朱某某以酒店停电构成根本违约为由抗辩,并提起反诉,请求赔偿损失、双倍返还定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交付婚礼视频、赔偿另行宴请费用等。人民法院查明,婚礼视频内容完整,包含全部仪式环节,另行宴请费用无充分关联性证据。该餐饮酒店不构成根本违约,李某某受让债权有权主张权利,综合停电影响程度、服务瑕疵程度,酌定朱某某支付10000元,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朱某某其他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婚宴不同于普通消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与不可重复性,酒店对场地、供电、应急保障负有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婚宴服务,应当预见高温、用电高峰等场景风险,配备备用电源、制定应急流程,以保障婚宴仪式顺利进行。本案中停电并非不可抗力,餐饮酒店未履行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构成履行瑕疵,应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综合停电影响程度,酌情减少服务费用,但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本案裁判明确婚宴服务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与应急义务,细化服务瑕疵的责任承担方式,既保护消费者的人格利益与财产权益,又合理划定经营者责任范围,引导餐饮酒店完善应急保障、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婚庆服务市场交易秩序,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三:一口饭菜磕坏牙,餐饮商家难逃责
【基本案情】
郝某某与案外人郝某在某面馆就餐(消费38元,由郝某支付,后二人所在公司报销),因鸡嗉子菜品中混有石子,导致郝某某牙齿被硌受伤。郝某某拨打110报警,又随即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此后,郝某某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创伤性牙破损”,支付医疗费389元。因该面馆未进行赔偿,郝某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某与该面馆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综合郝某某提交的菜口照片以及报警、投诉、就诊记录、郝某证言,遂判处该面馆赔偿郝某某医疗费389元、惩罚性赔偿金1 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餐饮服务经营者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餐饮商家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须保证食品质量合格、无异物、无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食材处理、菜品制作、出餐检查全流程管控。本案中,郝某某因菜品中混有石子导致牙齿受伤,系食品存在质量缺陷,面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与食品安全管理义务,依法应当赔偿医疗费、后续修复费等合理损失。在此,再次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要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严格全流程管控,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切实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因食品质量问题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及时留存消费凭证、就餐记录、报警或投诉记录、就医病历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途径主张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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